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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婚前协约”是“丑话说在前头”吗?

来源:未知 阅读: 2017-09-20 21:52 我要评论



随着近日中国的一则有关电脑程序天才被前妻逼财要挟从而跳楼自杀的新闻广为人知,一时间,沸沸扬扬, 舆论哗然。本所也陆续收到来函询问。诸如有位读者问:
“我与未婚妻准备结婚,但在是否要订立’婚前协约’一事上有分歧。因我是再婚,且有房产和子女等,故我认为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她强烈反对,嫌亵渎感情,称有辱人格。请徐亚华律师就此答疑解惑。”

首先谢谢读者的询问,有这种法律意识值得点赞。在此,徐亚华律师答读者:

在法制国家里,婚姻关系可被视为是两个适婚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一种合同(契约)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姻的建立需要有感情的基础,婚姻的维系需要有经济的保障。

由此,对于既准备进入婚姻殿堂,共结连理,又感觉顾虑重重,惴惴不安的人士而言,不妨考虑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约”(Antenuptial Agreement)。这种协约, 不仅可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债权的经济事项达成协议,也可对超越经济范畴之外的可能问题作事先规定婚后各自的权利义务。更有甚者,这份文件其实反而是促使双方珍惜姻缘的”保护伞” 。

名人明星头顶耀眼的光环,为了保护隐私和个人财产,不得不签订此协约。普通大众虽无名人之忧,但从实际实惠着眼,签订此协约可以起到保护自己和增加互信的作用。婚前签订协约,明确财产归属,与其说是为将来万一离婚时的清算分割时有章可据,不如说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自我保护行为。

目前各州有关法律大同小异,普遍遵循如下要义:即一份有效“婚前协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公平和公正(Fair & Equitable); (2)各自完全公开婚前财产(Full Disclosure); (3) 双方自愿自由签订,毫无强迫(Voluntarily & Freely, No Duress); 及(4)各方均须有各自的律师审核解释(Independent Legal Advice)。双方 签订协约时必须由公证员在场签名,显示庄重神圣,事后不能轻易反悔,恣意更改。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婚前协约”将被视为有效法律文件,如双方今后发生分居,离婚状况时就可以心平气和,按步就班地执行协约内容,好合好散,避免大动干戈,反目为仇。当然,如果有些协约条款不符合公众政策(Public Policy),不道德,不合法,即使双方当初自愿签署,这类条款自动无效, 但需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所以,在当初签订时最好严肃对待,方可安心签署。

感情是可变的,婚姻是现实的。远的不说,如果有份“婚前协约”在手,对婚前婚后财产的保护和分配有明确规定,那么上文提到的电脑程序天才被前妻逼财要挟从而跳楼自杀的悲剧就可能避免,被前妻要求”1000万和房产”这种荒唐的漫天开价,双方仅仅结婚一个多月,是不太可能得逞的。当然自身性格和外界因素仍可促使其走向极端。

伴随婚姻自由,离婚自主,再婚增加,同居普遍的社会现象,签订“婚前协约”已经被在美华人和国内各阶层逐渐认同接受,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本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当事人经办“婚前协约”这类法律文件。

徐亚华律师事务所陆续收到有关遗嘱签订,婚姻,移民等问题的咨询, 将针对常见问题,侧重有别,说法,道理,答疑,解惑,欢迎读者来电来函。电话
(301)294-0660, EvaXuLaw@Yahoo.Com。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个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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